陈洪杰:《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中国司法路径厘析》,《法学杂志》2026年第4期。
摘要:在传统成文法体系下,当个案裁判面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困境时,法律自身的调试和修正一般就只能依托个案裁量的方式。而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就可以将原本局限于个案的法律自我修正,以“同案同判”的裁判准则予以制度化和普遍化。然而,在形而下的经验层面,“同一”是不绝对的,“差异”才具有绝对性。问题的关键是何种意义上的差异才应当被识别为法律意义上的差异。从逻辑归纳的角度来看,无论两案有多少共同点,都不足以证成其确属“同案”,对同一性的认定只能是以悬置差异性为前提。鉴于此,司法意义上的“同案同判”并不是单纯从此案到彼案的自我套用和机械复制,而是不断以“辨异求同”的方式“找寻衔接”的法律演化过程。在差异化的经验世界中,这种“找寻衔接”并不是“取向唯一”的,而是面向多元参照系。当差异化的“类案”被推送到“找寻衔接”的司法过程中,法院究竟选择把什么样的差异标识为差异,抑或选择不把差异标识为差异,都必须诉诸某种足以“包容差异”的价值表征,努力寻找法律公正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在表现为绝对差异性的经验世界中不断创造出以普遍公平和正义为自我描述的法律统一性叙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