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现玉:《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中的财产权保障》,《法商研究》2026年第4期。
摘要: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养老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期待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在人口老龄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养老保险待遇需适时调整,以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存在调整机制不明确、具体保障水平不清和调整范围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根据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财产权保障分为主观权利保障与客观法保障。对于前者,养老保险给付权利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面向,调整空间有所不同。对于后者,国家应建构有助于权利实现的法律制度并配置相应的组织和程序条件。在具体调整规则上,为提升调整机制的明确性,应厘清待遇调整的主体与程序,建立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在调整过程中应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收入替代功能。同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应注意征收和比例原则的限制。

